活动百科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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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最高人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19〕15号)。 同日,最……

10月25日,最高人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19〕15号)。

同日,最高人民 ** 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解释》相关情况。以下是新闻发布会对《解释》的解释:

文件解读

一、解释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难以保障。中共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立全面的网络治理体系,创造清晰的网络空间。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迁移到互联网上,网络犯罪发病率高,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严厉惩罚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9)增加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第二百八十七条的一、二条,规定了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自《刑法修正案(9)》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根据修订后的刑法严厉处罚网络犯罪。截至2019年9月,全国** 共审理了260起网络犯罪案件,判处473人。其中,159起和223起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帮助98起和247起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

依法严厉处罚网络犯罪,有效维护网络安全,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调查和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9)增加了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难以掌握;对其他法律适用存在理解差异,影响了案件处理。鉴此,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和统一适用,最高人民 ** 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本解释,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人民共同的精神家园。严惩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制定本解释是人民 ** 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的关注,加强对民生犯罪的处罚。《解释》的宣布和实施为严厉惩罚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创造清洁积极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将促进数亿人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方面有更多的安全感、收益感和幸福感。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本解释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明确了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要范围。网络服务提供商认真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拒绝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由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本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范围,包括提供以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1)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和传输服务;(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信、网络支付、网络预订、网络购物、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3)利用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

(2)明确了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要素。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拒绝纠正为前提。根据司法实践,解释进一步明确 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是指网络信息、电信、公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督责任,责令整改通知或其他文件,责令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纠正措施。确定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拒绝纠正,应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纠正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纠正措施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有能力按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3)明确了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为统一司法适用,根据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不同情况,解释明确了犯罪标准:(1)导致大量非法信息传播,从非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判断;(2)导致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判断;(3)导致刑事案件证据丢失,情节严重的,从相关证据案件的重要性、证据丢失次数、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判断;(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性、记录、后果等方面判断。

(4)明确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客观行为模式。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客观表现为三种行为:(1)设立网站、通信组实施欺诈、教授犯罪方法、生产或销售违禁物品、控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2)发布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控制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3)发布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设立的网站、通信组,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实施欺诈、教授犯罪方法、生产或者销售违法物品、控制物品的链接、通信组。

(5)明确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以严重情节为犯罪要素。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严重情节的识别标准:一是建立网站、通信组和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以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注册账户2000以上,设立违法犯罪活动通信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1000多个账户,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到相应标准,属于严重情况。第二,非法收入的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收入超过1万元的,属于严重情节。第三,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前科。第三,由于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并在两年内帮助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6)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知识推定规则。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要求行为人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根据司法实践,解释总结并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知识,即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监管部门通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2)收到报告后未履行法律管理职责;(3)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4)提供特殊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5)经常使用隐蔽互联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或使用虚假身份;(6)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7)其他情况。

(7)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以严重情节为犯罪要素。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解释明确了严重情节的识别标准,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1)帮助三个以上对象;(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3)广告资金5万元以上;(4)违法收入1万元以上;(5)两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6)被帮助对象犯罪造成严重后果;(7)其他严重情况。此外,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核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总额的5倍以上。

(8)明确了该单位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体可以是本单位。为严厉惩罚本单位实施的相关网络犯罪活动,解释规定:本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和处罚,并对本单位处以罚金。

(九)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的适用规则。刑法规定,因职业便利犯罪的,人民 ** 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自刑罚执行之日起三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具体活动。鉴于网络犯罪的现象,许多罪犯回到旧,解释特别规定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可以依法宣布职业禁止和禁止,即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宣布职业禁止。

(10)明确了网络犯罪罚款的适用规则。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盈利能力,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主要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财产刑的适用,使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在此基础上,《解释》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的犯罪记录和认罪悔改态度。

全文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进行处罚,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现就处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分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是指网络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纠正措施。

确定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拒绝纠正,应综合考虑监管部门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纠正措施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有能力根据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条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大量非法信息传播:

(一)传播违法视频文件200多份;

(二)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超过2000条;

(3)传播非法信息的数量不符合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转换为相关数量标准;(4)向2000多个用户账户传播非法信息;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 ** 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第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 ** 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三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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